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之门重启 M}k29? 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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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9-07 作者:本报记者 董沛 75 a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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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2日,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》终于正式向社会公布,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。由于该办法的缺失,在过去近两年之久的时间里,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,被迫处于停滞状态。 KvzxXWf}
办法实施后,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之门重启,但如何保证收费公路自身发展建设与公众权益的保护,仍是有待继续研究的话题。 Vy@BS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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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收费还贷”遥遥无期? U\tK?`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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仿佛是一夜之间,全国各地不少公路都修起了收费站。这些公路,有的是新修的路,有的是旧路重修了一下,有的却只见收费站建起来,路被拦起来收费,路况却没有丝毫改善。 SK=2^lYQW
记者前两年在河南洛阳采访,路过一条路,只有一来一往两车道,过去一次要收费5元。收费站边上立着一个牌子,是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,说是“贷款修路,收费还贷”。类似的牌子,几乎立在全国所有收费路的边上。记得当时洛阳本地的市民告诉记者,这条路存在已经有很多年了,本来几年前就说收的费已经还完贷款了,但大家却一直没有等到收费站撤销。而另一方面,越来越差的路面,也没有个修理,谁也不知道收的过路费哪里去了。 kLFt0@DLK_
“贷款修路,收费还贷”牌子的出现,是源于国务院1984年作出的一个决策。在当时,市场经济正处于发育期,人流物流的增加,加大了公路的交通流量。但各级政府却财力有限,缺乏足够的资金。为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困难,收费公路首次在全国出现,并迅速发展。有人推算,到2005年,中国的收费公路里程已达约19万公里。 ioB7~p'QB
但随着收费公路的发展,不和谐的事情也开始出现。在全国很多地方,公众对原本就存在的交通要道新增收费不满,对一些收费公路“收费还贷”遥遥无期也存有异议。客观上,确实也有一些地方政府,将公路收费当做了敛财的手段。 xj&zGW4
为规范收费公路,2004年,国务院发布了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,对公众关心的一些问题,也予以了相应的规范。例如,《条例》规定,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(符合特殊条件的最长不得超过20年),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(符合特殊条件的最长不得超过30年)。 k|=M(-S
此时,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,多种融资手段的采用,已经成为很多新项目得以成功启动的关键。在这种情况下,公路的修建和运营,已经不仅仅是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事情,境外资本、民间资本也开始大量进入。 JZgbg
但与之相关,公路产业一方面属于国家基础建设事业,如何把握市场与公共事业之间的关系,如何平衡公路发展与公众利益的关系,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。 &H |